宏盛 會計師報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宏盛集團)民國106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
暨民國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
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
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宏盛集團民國106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06年1月
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
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
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宏盛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
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
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宏盛集團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
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
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宏盛集團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房地銷售收入─已認列之收入是否已達收入認列之條件
  宏盛集團民國106年度房地銷售收入6,199,430仟元,占總營業收入達95%,對於合併財務
報表係屬重大,為宏盛集團主要收入來源之一,是以本會計師將房地銷售收入之認列是否已
達收入認列之條件列為一關鍵查核事項。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十五)。
  本會計師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瞭解並測試銷售及收款循環之主要內部控制的設計及執行有效性。
(2)瞭解並評估管理階層認列房地銷售收入所用方法之合理性。
(3)執行收入證實性測試,抽核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權狀及交屋單日期之合理性,以驗證房
地所有權之重大風險及報酬已移轉予買方。
  存貨之評價
  宏盛集團民國106年底存貨淨額21,924,698仟元,佔總資產達69%,對於合併財務報表係
屬重大,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九。
  由於存貨須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故必須運用判斷及估計決定財務報導期間結
束日存貨之淨變現價值。宏盛集團評估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存貨因公告現值、經濟環境及房
地市場交易價格變動造成之存貨跌價損失或回升利益時,主要係參考公告現值、同一建案最
近期間銷售市價及土地開發效益評估為估計基礎,因涉及高度不確定性,是以本會計師將存
貨之評價列為一關鍵查核事項。
  本會計師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瞭解並評估管理階層評價存貨所用之假設及方法之合理性。
(2)針對營建用地取得外部專家之評估意見,除評估專家之專業資格、經驗、技術能力及獨
立性是否得以信賴外,並評估外部專家所作成之假設及採用之方法之合理性。
(3)評估待售房地及在建房地之可回收金額,包括所採用之淨公允價值是否以現時售價或最
近期交易價格為基礎扣除出售成本。


  企業合併-收購子公司
  宏盛集團為團隊整合、資源共享及精簡成本,提升長期競爭力,分別於民國106年10月及
12月收購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十二、二十及二四之說明
。因此收購案係本年度財務報表重大交易,且管理階層於移轉對價之計算及所取得之淨資產
公允價值評估涉及重大判斷,是以本會計師將此收購案列為一關鍵查核事項。
  本會計師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評估管理階層所委任之獨立評價專家之專業經驗、適任能力與獨立性,並驗證評價專家
之資格,亦與管理階層討論評價專家之工作範圍及複核其委任條件,以確認未存有影響
其獨立性或限制其工作範圍之事項,評價專家所使用之方法與一般評價實務相符。
(2)評估專家所辨認出無形資產及其效益年限之合理性。
(3)評估模型所採用之假設合理性,包括所使用之折現率等參數及現金流量預測。
(4)依據專家報告確認資產負債之公允價值,並測試模型數據之計算正確性。
(5)評估宏盛集團是否按專家報告評估結果依據IFRS3企業合併而為適當之會計處理,包括可
辨認之無形資產均已按公允價值入帳且按其效益年限攤銷。
其他事項
  宏盛集團民國105年度之財務報表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並於民國106年3月28日出具無保
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制民國106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
意見加其他事項段落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
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
,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
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宏盛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
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宏盛集團或停止營業,或
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宏盛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
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
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
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
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
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
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
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
非對宏盛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宏盛集團繼
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
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
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
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宏盛集團不
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否允
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集團內組成合併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
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
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
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宏盛集團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
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
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
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鄭旭然 會 計 師陳麗琦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010028123號 (84)台財證(六)第54236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名稱 指數 漲跌 漲% 時間
集中加權 9663.63 -44.43 -0.46 13:33
不含電子 12086.68 -87.34 -0.72 13:33
不含金融 8170.70 -34.50 -0.42 13:33
台灣50指數 4882.00 -79.00 -1.59 13:30
集中電子 428.76 -1.14 -0.27 13:33
集中金融 1113.29 -7.72 -0.69 13:33
店頭指數 118.60 0.77 0.65 13:33
不含金融 182.00 1.31 0.72 13:33
名稱 指數 漲跌 漲% 時間
台指期近1 10677.0 154.0 1.46 13:44
電子指數 428.8 -1.1 -0.27 13:30
台電指近1 435.3 7.1 1.66 13:44
金融指數 1113.3 -7.7 -0.69 13:30
台金指近1 1243.0 9.8 0.79 13:44
小台指近1 10678.0 155.0 1.47 13:45
名稱 成交 漲跌 漲% 成交量
未上市快速下單
未上市留言專區
諮詢內容:協議規則、頁面問題、報價資訊
     掛單諮詢、電話代掛單(N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