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升 會計師報告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前言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
,與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暨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
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依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
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係依據核閱結果對
合併財務報告作成結論。
範圍
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核閱準則2410號「財務報表之核閱」執行核
閱工作。核閱合併財務報告時所執行之程序包括查詢(主要向負責財務與會計事務之人員查詢)、
分析性程序及其他核閱程序。核閱工作之範圍明顯小於查核工作之範圍,因此本會計師可能無法
察覺所有可藉由查核工作辨認之重大事項,故無法表示查核意見。
保留結論之基礎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二)所述,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告之部份非重要子公司,係依該等被
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為依據,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
總額分別為147,077千元及122,034千元,分別占合併資產總額之1.44%及1.30%;負債總額分別為
79,664千元及60,132千元,分別占合併負債總額之1.57%及1.32%;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四月
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綜合損益分別為684千元、
5,096千元、176千元及10,656千元,分別占合併綜合損益之0.82%、9.09%、0.08%及4.40%。
保留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該等被投資公司財務報告倘經會計師核閱,
對合併財務報告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並未發現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未依照證
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
「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致無法允當表達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及
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財務狀況,與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 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
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財務績效暨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
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現金流量之情事。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20002066號
金管證審字第1110333933號
民 國 一一二 年 八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