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翔 會計師報告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前  言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2年及111年6月30日之合併
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以及民國112年及111年
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綜合益表、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合併
權益變動表與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
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
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係依據核閱
結果對合併財務報告作成結論。

範  圍
  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核閱準則2410號「財務
報表之核閱」執行核閱工作。核閱合併財務報表時所執行之程序包括查詢
(主要向負責財務與會計事務之人員查詢)、分析性程序及其他核閱程序。
核閱工作之範圍明顯小於查核工作之範圍,因此本會計師可能無法察覺所有
可藉由查核工作辨認之重大事項,故無法表示查核意見。

保留結論之基礎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一所述,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告之採用權益法之
投資之同期間財務報告未經會計師核閱,其民國112年及111年6月30日之採用
權益法之投資餘額分別為1,050,327仟元及1,281,046仟元,暨民國112年及
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以及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採用權益法
認列之關聯企業利益之份額分別為71,352仟元、50,178仟元、190,532仟元及
83,048仟元。

保留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財務
報告倘經會計師核閱,對合併財務報告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並未發現上開
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未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
,致無法允當表達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2年及111年6月30
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績效,
以及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吳麗冬 會 計 師蘇定堅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20123784 號 金管證審字第 1070323246 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