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 會計師報告


會計師查核報告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新金控」)及其子公司民國112
年6月30日、111年12月31日及6月30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2
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以及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
30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合併權益
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
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金融控股
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保險業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
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台新金控及其子公司民國112年
6月30日、111年12月31日及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2年及
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績效,以及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
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
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
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
規範,與台新金控及其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
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台新金控及其子公司民國
112年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
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
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台新金控及其子公司民國112年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
事項敘明如下:
放款之減損
  授信業務為台新金控及其子公司之主要業務之一,其相關放款金額主要
來自台新金控之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新銀行」)
且台新銀行之放款淨額佔合併總資產約50%,係屬重大。針對放款之減損,台
新銀行已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公報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
理辦法)評估並取孰高者提列,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及十三,由於前述
資產之減損評估涉及管理階層之假設與會計估計等重大判斷,相關說明如合
併財務報告附註六,故本會計師將放款之減損列為關鍵查核事項。
  本會計師對於前述放款之減損評估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及測試台新銀
行提列備抵呆帳之內部控制作業程序;自公開資訊中辨認可能潛在之問題公
司,確認台新銀行是否有對該等問題公司放款或是否已適當將其納入存續期
間預期信用損失之個別評估;評估台新銀行建立放款預期信用損失之減損模
型所採用之理論及主要假設與參數,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規定
並核算減損金額;對放款依處理辦法規定之分類進行測試,評估提列金額是否
符合主管機關相關規範之要求。
保險負債-責任準備及負債適足準備測試之評估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新人壽)係台新金控之子公司,
其管理階層估計責任準備及負債適足準備測試係採用精算模型及其涉及多項
重要假設。衡量責任準備攸關之重要假設包含死亡率、折現率、脫退率及罹病
率等,該等假設分別依法令、函令規定、考量公司實際經驗及業界經驗等而定;
對於保險合約執行負債適足準備測試係依中華民國精算學會頒佈之規範辦理,
執行測試中所使用重要假設之未來各年度折現率為依公司最佳估計情境及考
量現時資訊下之整體投資組合報酬率訂定。
  與責任準備及負債適足準備測試之評估相關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假設
不確定性暨攸關揭露資訊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六及二八。
  由於前述該等任何精算模型或重要假設的改變將可能對責任準備及負債
適足準備測試估計結果有重大影響,因是將責任準備及負債適足準備測試之
評估列為關鍵查核事項。
本會計師對於前述責任準備及負債適足準備測試之評估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 瞭解管理階層估計責任準備提存及負債適足準備測試所建置之相關內部
控制及測試遵循內部控制之情形。
2. 取得管理階層估計責任準備及負債適足準備測試所依據之簽證精算師所
出具精算報告,並評估該專家之專業能力及適任能力。
3. 由本事務所精算專家執行下述程序,與簽證精算師所出具之精算報告結
果予以比較,以評估管理階層針對責任準備提存所採用之精算模型及其
重要假設之合理性。主要程序說明如下:
(1)本事務所精算專家選樣檢查台新人壽保險商品計算責任準備提存之
依據是否符合規範。
(2)針對保單選樣測試評估責任準備提存精算模型及重要假設並驗算責
任準備提存金額。
(3)針對112年6月30日之長期保單進行特徵測試,以辨認單一保單計
算之責任準備提存金額是否有異常情形。
(4)考量責任準備前期提存金額及本年度業務發展情況,執行責任準備
比率分析推估整體責任準備提存金額之合理性。
4. 由本事務所精算專家執行下述程序,與簽證精算師所出具之精算報告結
果予以比較,以評估管理階層針對負債適足準備測試所採用之未來各年
度折現率之合理性,主要程序說明如下:
(1)針對保單選樣並自台新人壽所提供樣本之重要假設資料檢查其是否
依規範辦理,及與精算工具所建立之重要假設因子係屬一致。
(2)針對保單選樣測試評估台新人壽用於負債適足準備測試之未來各年
度折現率並執行個別重新計算。
(3)執行比較分析前期計算結果及考量本年度業務發展之影響評估整體
負債適足準備計算結果之合理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銀行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
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
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
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台新金控及其子公
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
理階層意圖清算台新金控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
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台新金控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
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
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
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
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
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
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
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
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台新金控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
及使台新金控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
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
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
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
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
情況可能導致台新金控及其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
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台新金控及其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
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台新金控及其子公司查
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台新金控及其子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
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
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
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台新金控及其子公司民國
112年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
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
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
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 方 涵 妮 會 計 師 楊 清 鎮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090347472號 台財證六字第0920123784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