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洋 會計師報告


會 計 師 核 閱 報 告

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前言
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資
產負債表,與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
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暨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權
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
核閱竣事。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
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
之責任係依據核閱結果對合併財務報告作成結論。
範圍
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核閱準則2410號「財務報表之核閱」執行
核閱工作。核閱合併財務報告時所執行之程序包括查詢(主要向負責財務與會計事務之人員查
詢)、分析性程序及其他核閱程序。核閱工作之範圍明顯小於查核工作之範圍,因此本會計師可
能無法察覺所有可藉由查核工作辨認之重大事項,故無法表示查核意見。
保留結論之基礎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五)所述,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二
年及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部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分別為446,069千元及394,836千元,暨民國一一
二年及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相關採用
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利益之份額分別為17,139千元、17,192千元、38,459千元及32,265千元,係依
該等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為依據。
保留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核閱報告(請參閱其他事項段),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
所述該等被投資公司財務報告倘經會計師核閱,對合併財務報告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並未
發現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未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致無法允當表達台
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財務狀
況,與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
三十日之合併財務績效暨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現金流量之情
事。
其他事項
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告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中,有關智擎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報告
未經本會計師核閱,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核閱。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告之核閱結
果,有關智擎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核閱報告。民
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認列對智擎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分
別為838,137千元及835,804千元,分別占合併資產總額之8.70%及8.90%,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
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所認列之採用權益法
之關聯企業利益之份額分別為13,520千元、14,529千元、28,169千元及32,005千元,分別占合併
稅前淨利之3.44%、4.14%、4.10%及5.01%。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韓沂璉              會 計 師:張淑瑩            
證券主管機關:金管證審字第1090332798號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六字第0940100754號

             民 國 一一二年 八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