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普 會計師報告


會 計 師 核 閱 報 告
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前言
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併稱「合併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
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一二年
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與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
六月三十日之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
總),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
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係管理階層
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係依據核閱結果對合併財務報告作成結論。
範圍
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核閱準則2410號「財務報表之核閱」執行
核閱工作。核閱合併財務報告時所執行之程序包括查詢(主要向負責財務與會計事務之人員查
詢)、分析性程序及其他核閱程序。核閱工作之範圍明顯小於查核工作之範圍,因此本會計師可
能無法察覺所有可藉由查核工作辨認之重大事項,故無法表示查核意見。
保留結論之基礎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二)所述,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告之部份非重要子公司,係依各該
等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為依據,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之資產總額分別為739,900千元及793,413千元,均占合併資產總額之7%;負債總額分別為
20,799千元及144,585千元,分別占合併負債總額之0.4%及2.5%;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四月
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綜合損益分別為損失(15,382)
千元、利益21,437千元、損失(32,211)千元及利益53,555千元,其絕對值分別占合併綜合損益之
445%、11%、72%及13%。
保留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各該等被投資公司財務報告倘經會計師核
閱,對合併財務報告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並未發現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未
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
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致無法允當表達合併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
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
現金流量之情事。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
證券主管機關 台財證六字第0920122026號

核准簽證文號 金管證六字第0960069825號
民 國 一一二 年 八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