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富-KY 會計師報告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合富醫療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合富醫療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富集團)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之
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
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之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
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編
製,足以允當表達合富集團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
二年及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
併財務績效,及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
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
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合富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
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合富集團民國一一二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
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
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
項如下:
一、應收帳款評價
有關應收帳款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民國一一一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七)金融工
具;應收帳款評價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民國一一一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
(一)應收帳款之減損評估;應收帳款評價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三)應收票據
及帳款。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合富集團主要銷售地區及客戶為中國大陸各級醫院,部分合約並採分期付款銷貨方
式,因此應收帳款收回期間較長,故應收帳款之備抵評價存有集團管理階層主觀之判斷,
係本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查核需高度關注之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測試合富集團與收款有關之控制點
並檢視期後收款記錄,分析應收帳款帳齡表、歷史收款記錄、近期客戶信用狀況等資料,
以評估合富集團之應收帳款備抵評價提列金額之合理性;並評估合富集團已允當揭露有關
項目。
二、收入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民國一一一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五)收入認列;
收入認列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十九)收入。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收入是衡量集團經營績效的一項重要指標,收入認列之金額及時點是否正確亦重大影
響財務報表資訊品質,係本會計師執行合富集團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測試銷貨及收款作業循環之相關控
制;評估合富集團之收入認列政策是否依相關會計公報規定辦理;選定資產負債日前後一
段期間核對各項憑證,以確定銷貨收入等記錄涵蓋於適當之期間;另外,本會計師檢視合
富集團重要子公司與客戶之銷售合約及相關文件,並覆核客戶評估資料,進行各產品別收
入之分析性覆核,以評估收入之合理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
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合富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
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合富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
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合富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
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
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
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
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合富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合富集團繼續
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
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
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
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合富集團不再具有繼續
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
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
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合富集團民國一一二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
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
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
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周寶蓮
謝秋華

證券主管機關 金管證六字第0940100754號

核准簽證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050036075號
民 國 一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