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控-KY 會計師報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康而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英屬開曼群島商康而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簡稱「康控集團」)民國112
年及111年6月30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民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民國112年
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暨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
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
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保留意見之基礎段所述事項之可能影響外,上開合併財務報
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
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康控集團民國112
年及111年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民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民國112年及1
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績效,暨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現
金流量表。
保留意見之基礎
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三)所述,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表之部分非重要子公司之同
期間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其民國112年及111年6月30日之資產總額分別為新台幣27
,820仟元及新台幣50,752仟元,分別占合併資產總額之1.01%及1.25%;負債總額分別為
新台幣60,188仟元及新台幣351,601仟元,分別占合併負債總額之2.19%及10.73%;其民
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綜合損益總額
分別為新台幣(5,420)仟元、新台幣(15,011)仟元、新台幣(24,045)仟元及新台幣(53,93
7)仟元,分別占合併綜合損益總額之2.72%、3.21%、13.88%及7.60%。本會計師未受託查
核該等公司之財務資訊,致無法對該等金額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因此本會計師
無法判斷是否須對該等金額作必要之調整。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
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
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康控集團
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表示保留意見之基礎。
繼續經營有關重大不確定性
康控集團民國1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淨損失為新台幣113,617仟
元,且民國112年6月30日之流動負債金額超過流動資產新台幣1,218,887仟元,待彌補虧
損為新台幣539,622仟元。康控集團雖已於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二(一)提出營運及財務規
劃,惟其營運持續虧損及短期資金流動性導致康控集團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本會計師未因此修正查核意見。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康控集團民國112年第二季合併財
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
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除保留意見之基礎段所述事
項外,康控集團民國112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應收帳款之評價
事項說明
應收帳款認列及應收帳款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七)及(八)。
應收帳款評價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二);應收帳款
會計科目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六(三),民國112年6月30日應收帳款及備抵損失
餘額分別為新台幣484,090仟元及新台幣90,770仟元。
康控集團係在正常過程中就商品銷售所產生之應收客戶款項,依據該集團依個別客
戶訂定之授信期間收款。備抵損失係參考帳齡分析、歷史經驗及客戶目前財務狀況分析
,另依據過去逾期帳齡資料表計算推滾損失率並考量產業前瞻性評估預期信用損失率,
據以估計無法回收之金額。民國112年6月30日應收帳款中已逾期之金額為新台幣101,767
仟元,由於逾期之應收帳款金額重大,其涉及管理當局對逾期及無法收回金額之主觀判
斷,因此,本會計師認為應收帳款之評價為第二季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1.依對康控集團營運及銷貨交易對象之瞭解,評估其應收帳款備抵損失所採用提列
政策與程序之合理性,包括決定應收帳款存在發生損失之客觀證據以及如何決定提列備
抵損失金額之政策。
2.取得管理階層納入評估應收帳款預期信用損失率使用之帳齡資料表,確認其資料
來源邏輯係一致採用,測試相關表單以確認其帳齡資料表之正確性;評估管理階層於估
計應收帳款預期信用損失所使用估計之合理性,包含:前瞻性調整、期後收款情形及影
響客戶之經濟狀況。

3.抽查銷貨客戶應收帳款收款之歷史資訊,進而評估康控集團決定備抵損失之合理
性。
4.針對個別客戶違約事項估計之應收帳款預期信用損失,檢視管理階層評估文件,
包含覆核董事會議事錄及相關會議記錄等。
備抵存貨評價損失
事項說明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十一);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
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二);存貨會計科目說明,請詳合併財務
報表附註六(五),民國112年6月30日存貨成本及備抵跌價損失餘額分別為新台幣398,121
仟元及新台幣78,013仟元。
康控集團之主要營業項目為各種電子連接器、聲音元件、汽車系列零部件及相關模
具零組件之製造加工買賣等業務。該等存貨因科技快速變遷,生命週期短且易受市場價
格波動,產生存貨跌價損失或過時陳舊之風險較高。康控集團對正常出售存貨係以成本
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者衡量;對於超過一定期間貨齡之存貨及個別有過時與毀損之存貨則
採個別辨認採淨變現價值提列損失。由於集團存貨金額重大,項目眾多且個別辨認過時
或毀損存貨常涉及主觀判斷,因此本會計師對康控集團之備抵存貨評價損失之估計列為
第二季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1.依對康控集團營運及產業性質之瞭解,評估其存貨備抵跌價損失所採用提列政策
與程序之合理性,包括決定淨變現價值所作之存貨分類及判斷過時陳舊存貨項目之合理
性。

2.驗證康控集團用以評價之存貨貨齡報表系統邏輯之適當性,以確認報表資訊與其
政策一致。
3.抽查個別存貨料號銷售價格及進貨價格正確性,及評估管理階層針對部分存貨採
個別辨認淨變現價值提列損失淨變現價值之適當性,進而評估康控集團決定備抵跌價損
失之合理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
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
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康控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
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康控集團或停止
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康控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
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
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
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
行下列工作:
1.辦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
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
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
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
惟其目的非對康控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康
控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
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
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
能導致康控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
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
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華
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
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康控集團民國112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
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
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
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陳憲正
會計師
梁益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60025060號
       金管證審字第1070303009號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