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興 會計師報告


會計師核閱報告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前  言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長興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12年及111
年6月30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2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以及民國112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民國112及
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權益變動表與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
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依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
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係管理階層之責
任,本會計師之責任係依據核閱結果對合併財務報告作成結論。
範  圍
  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核閱準則2410號「財務
報表之核閱」執行核閱工作。核閱合併財務報告時所執行之程序包括查詢(主
要向負責財務與會計事務之人員查詢)、分析性程序及其他核閱程序,核閱工
作之範圍明顯小於查核工作之範圍,本會計師可能無法察覺所有可藉由查核
工作辨認之重大事項,因此無法表示查核意見。
保留結論之基礎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三所述,列入前言段所述合併財務報告之部分非
重要子公司民國112年及111年6月30日之資產總額分別為新台幣(以下同)
23,633,766千元及25,798,432千元,分別佔合併資產總額42%及41%;負債
總額分別為8,918,443千元及10,858,691千元,分別佔合併負債總額27%及
28%;民國112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暨民國112及111年1月1日
至6月30日之綜合損益總額分別為損失300,752千元、利益208,825千元、
損失305,318千元及利益936,562千元,分別佔合併綜合損益總額之63%、
110%、146%及43%;暨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三十六揭露事項,係依據該等子公司
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編製與揭露。另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四
所述,長興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12年及111年6月30日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餘額分別為2,412,665千元及2,471,734千元;民國112及111年4月1日
至6月30日暨民國112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
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份額分別為70,672千元、52,119千元、109,508千元及
121,877千元,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分別
為損失34,577千元、損失15,411千元、損失29,070千元及利益42,709千
元,暨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三十六揭露事項所述被投資公司資訊,係依據該等
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認列與揭露。
保留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部分非重要子公司及採
用權益法之投資之財務報表倘經會計師核閱,對合併財務報告可能有所調整
之影響外,並未發現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未依照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
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致無法允當表達長興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12
年及111年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2及111年4月1日至6月
30日之合併財務績效,以及民國112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財
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之情事。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 王 兆 群 會 計 師 許 瑞 軒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090347472號  金管證審字第1020025513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