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金 會計師報告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國泰金控集團)民國112年6月30日、民國111年12月
31日及6月30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與民國112年及111年
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權益變動表與
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
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
「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國泰金控集團民國112年6月30日、民國111年12月31日
及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與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
至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績效,以及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
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
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國泰金控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
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國泰金控集團民國112年第2季合併財務報表
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
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國泰金控集團民國112年第2季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責任準備及負債適足準備測試之評估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係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其管理階層估計責任
準備及負債適足準備測試係採用精算模型及其涉及多項重要假設。衡量責任準備攸關之重要假
設包含死亡率、折現率、脫退率及罹病率等,該等假設分別依法令、函令規定、考量公司實際
經驗及業界經驗等而定;對於保險合約執行負債適足準備測試係依中華民國精算學會頒佈之規
範辦理,執行測試中所使用重要假設之未來各年度折現率為依公司最佳估計情境及考量現時資
訊下之整體組合報酬率訂定。由於前述該等精算模型或重要假設的改變將可能對責任準備及負
債適足準備測試估計結果有重大影響,因是本會計師將其列為關鍵查核事項。相關會計政策、
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暨攸關揭露資訊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五與二一。
  本會計師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瞭解管理階層估計責任準備提存及負債適足準備測試所建置之相關內部控制及測試遵循內部
控制之情形。
2.取得管理階層估計責任準備及負債適足準備測試所依據之簽證精算師所出具精算報告,並評
估該專家之專業能力及適任能力。
3.由本事務所精算專家執行下述程序,與簽證精算師所出具之精算報告結果予以比較,以評估
管理階層針對責任準備提存所採用之精算模型及其重要假設之合理性。主要程序說明如下:
A.選樣檢查保險商品計算責任準備提存之依據是否符合規範。
B.針對保單選樣測試評估公司用於責任準備提存精算模型及重要假設並驗算責任準備提存金額。
C.針對民國112年6月30日之長期保單進行特徵測試,以辨認單一保單計算之責任準備提存金額
是否有異常情形。
D.考量責任準備前期提存金額及民國1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業務發展情況,執行推估責任準備
提存金額之合理性。
4.由本事務所精算專家執行下述程序,與簽證精算師所出具之精算報告結果予以比較,以評估
管理階層針對負債適足準備測試所採用之精算模型及其重要假設之合理性,主要程序說明如下:
A.選樣測試民國1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新發行保險商品分類之正確性。
B.自公司所提供查核之重要假設資料選樣檢查其是否依規範辦理,及是否與資訊系統所建立之
重要假設因子係屬一致。
C.針對保單選樣測試評估公司用於負債適足準備測試之精算模型及重要假設並執行個別重新計
算。
D.執行比較分析前期計算結果及考量民國1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業務發展之影響評估整體負債
適足準備計算結果之合理性。
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評估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性不動產係採公允價值評估。為支持管理階層做出合理
之估計,公司使用獨立鑑價機構之估價,由於估價選用之評價方法及參數涉及許多重大判斷與
估計,因是本會計師將其列為關鍵查核事項。相關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暨攸關
揭露資訊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五及十四。
  本會計師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評估管理階層所使用之獨立評價人員之專業能力、適任能力及客觀性,並驗證評價人員之資
格。
2.委任本事務所內部專家,以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估價報告之合理性,包括估價方式、主要評
價參數及折現率。
放款之估計減損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其國內放款對於
合併財務報表係屬重大,放款是否發生減損,涉及會計估計與管理階層之重大判斷,而依主管
機關之要求以五分類所提列之備抵呆帳又顯著大於IFRS 9下之估計減損,是以將按五分類所提
列之放款估計減損列為關鍵查核事項。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階層定期複核放款減損,於決定是否認列減損損失時,
主要係依主管機關對於授信資產分類及備抵呆帳提列之法令規定。放款減損評估之會計政策及
相關資訊請詳附註四、五及十一。
  本會計師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瞭解及測試公司評估放款減損攸關之內部控制程序。
2.對公司授信資產之五分類進行測試。
3.針對不良債權依債權逾清償期時間長短及擔保品之情形等,抽樣評估其備抵呆帳之提列。
4.核算公司五分類之備抵呆帳提列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
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經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
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
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國泰金控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
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國泰金控集團或停止營業,
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國泰金控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
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
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據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
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逾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
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了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國泰金控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國泰金控集團
繼續經營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
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
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
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國泰金控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
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
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
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國泰金控集團民國112年第2季合併財務報表查
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
,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
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 林 淑 婉 會 計 師 鄭 旭 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六字第0930160267號  金管證審字第1010028123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