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金 會計師報告


會計師查核報告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2年6月30日、111年12月31日及6月30日之
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以及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
30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
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
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足以允當表達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2年6月30日、111年12月31日及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民國112年及
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暨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
日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
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
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
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
國112年第2季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
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2年第2季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
項敘明如下:
貼現及放款之減損評估
  管理階層於估計貼現及放款減損時,係依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銀行資產評估損失
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
「金融工具」評估,取兩者金額大者為減損損失估計之基礎。依照處理辦法評估是否對貼現及
放款認列減損損失時,主要係判斷授信資產是否依債權逾清償期時間長短及擔保品徵提之情形
進行分類並評估減損損失。另依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評估貼現及放款是否
產生減損時,係基於考量歷史經驗、現時市場情況及前瞻性資訊等作成對違約機率及違約損失
率之假設。上述貼現及放款減損損失之評估涉及重大判斷與估計,且對合併財務報表產生重大
影響,因是將其考量為民國112年第2季之關鍵查核事項。
  貼現及放款減損評估之會計政策、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及相關揭露資訊,
請分別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附註五及附註五二。
  本會計師因應上述關鍵查核事項所執行之查核程序包括瞭解管理階層對於貼現及放款依照
處理辦法之減損損失提列會計政策與內部控制程序,對於授信資產之分類是否符合處理辦法之
規定進行測試,依債權逾清償期時間長短及擔保品徵提之情形,評估授信資產之分類及其備抵
損失之提列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另一併評估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減損模型所採用之方法論
、主要假設與參數是否適切反映貼現及放款之實際情況,並自貼現及放款案件中選取樣本進行
測試,驗證其計算之合理性。
責任準備及負債適足準備測試之評估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所述,管理階層估計責任準備及負債適足準備測試係採用精算模型
及其涉及多項重要假設。該等假設分別依法令、函令規定之原則予以釐訂,以充分的顯示公司
獨特的暴險、產品特色、以及目標市場所顯示之經驗。負債適足準備之估算係遵守中華民國精
算學會所頒布之相關規範。評估負債適足準備時,對於保險合約未來現金流量之現時估計數,
係依據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未來保險給付、保費收入及相關費用等之合理估計。由
於前述該等任何精算模型或重要假設的改變將可能對責任準備及負債適足準備測試估計結果有
重大影響,因是將責任準備及負債適足準備測試考量為民國112年第2季之關鍵查核事項。
  責任準備及負債適足準備測試之評估之會計政策、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及
相關揭露資訊,請分別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附註五、附註三二及附註五一。
  本會計師因應上述關鍵查核事項所執行之查核程序包括暸解及測試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責任準備及負債適足準備測試評估相關之內部控制。並採用內部精算專家協助執行保險負
債之查核程序,包括評估管理階層所作的精算判斷與精算假設模型之合理性。在負債適足性測
試中,對其使用之相關假設及結果進行合理性評估。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保險
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
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
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
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
算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
他方案。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
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
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
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
。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
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
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
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
目的非對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中華開
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
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
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
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
能導致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
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
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
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
國112年第2季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
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
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 吳 怡 君 會 計 師 柯 志 賢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0930128050號 金管證六字第0930160267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