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塑 會計師報告


會 計 師 核 閱 報 告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前言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資產
負債表,與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
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暨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
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
計師核閱竣事。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
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係管理階層之責任,
本會計師之責任係依據核閱結果對合併財務報告作成結論。

範圍
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核閱準則2410號「財務報表之核閱」
執行核閱工作。核閱合併財務報告時所執行之程序包括查詢(主要向負責財務與會計事務
之人員查詢)、分析性程序及其他核閱程序。核閱工作之範圍明顯小於查核工作之範圍,
因此本會計師可能無法察覺所有可藉由查核工作辨認之重大事項,故無法表示查核意見。

保留結論之基礎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二)所述,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告之部份非重要子公司,係
依該等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為依據,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
六月三十日之資產總額分別為26,773,248千元及28,837,425千元,分別占合併資產總額
之5.15%及5.24%;負債總額分別為13,727,241千元及14,799,381千元,分別占合併負債
總額之7.75%及8.45%;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一二年及一
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綜合損益分別為(363,699)千元、686,984千元、(862,440)
千元及848,306千元,分別占合併綜合損益之23.22%、(264.11)%、(7.54)%及3.45%。
除上段所述者外,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六)所述,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分別為117,484,572千元
及117,655,719千元,暨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一二年及
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分別為86,412
千元、1,439,446千元、942,859千元及2,690,511千元,係依該等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
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為依據。

保留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核閱報告(請參閱其他事項段),除保留結論之
基礎段所述該等被投資公司財務報告倘經會計師核閱,對合併財務報告可能有所調整之
影響外,並未發現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未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
編製,致無法允當表達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
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財務狀況,與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一二
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財務績效暨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
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現金流量之情事。

其他事項
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告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中,有關部份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告未經本
會計師核閱,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核閱,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告之核閱結論,
有關該等被投資公司財務報告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核閱報告。民國一一二年及
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認列對該等被投資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分別為96,744,446千元
及103,561,581千元,分別占合併資產總額之18.62%及18.81%;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
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所認列之採用權益法
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分別為(14,290)千元、5,175,770千元、1,493,750千元及9,375,092
千元,分別占合併稅前淨利之(1.33)%、20.45%、42.21%及20.82%。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郭欣頤
                        寇惠植

                證券主管機關:台財證六字第1040003949號
                  核准簽證文號:台財證六字第0930106739號

                 民 國 一一二 年 八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