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隆 會計師報告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季報表會計師核閱報告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公鑒: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
表,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前三季之損益表及現金
流量表,業經委託本會計師核閱。上開財務季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
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核閱結果對民國九十二年前三季財務報
表出具報告。
本會計師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前三季之財務報表係依照審計準則公報
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核閱」規劃並執行核閱工作。由於本會計師僅
實施分析、比較與查詢,並未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故無法對民
國九十二年前三季之財務報表整體表示查核意見。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之(六)所述,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民
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投資餘額各為4,030,100千元及
6,464,352千元,另,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長期股權投
資貸項各為3,729,476千元及2,923,658千元,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
前三季認列投資損失淨額各為1,260,601千元及1,196,055千元,其中對
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係根據各該被投資公司民國九十三
年及九十二年前三季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評價估列,其餘採權益
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係根據各該被投資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
年上半年度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評價估列。另,財務報表附註十
一之(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係由被投資公司所提供,本會計師未
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核閱程序予以核閱。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之(九)及七之(一)所述,華隆股份有限公司向債
權金融機構申請展延債期及降低利率,紓困期間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
十日屆期,華隆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其向法院提出之重整計劃預計利率2
%認列民國九十三年第三季利息費用,公司重整之聲請於民國九十三年
十月二十二日經法院裁定駁回,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擬向法院提起抗告。
依據與債權金融機構原簽訂之紓困合約,自紓困期滿日民國九十三年七
月一日起恢復按原貸款條件計收利息。由於華隆股份有限公司尚未重新
與債權金融機構協商貸款利率及是否免除違約金之計收,致民國九十三
年第三季應付利息及違約金之認列基礎,存有重大不確定性,相關費用
及損失之估列可能因事後合約之簽訂對民國九十三年前三季財務報表產
生重大影響。
如財務報表附註十之(一)所述,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九
月三十日累積虧損達15,052,265千元,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達
21,764,668千元,淨值為負8,861,645千元,部分債權金融機構於民國
九十三年四月對華隆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查封,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為維持公司正常營運,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向苗栗地方法院聲請
重整,並於同年五月二十八日向法院提出重整計劃,該重整計劃於民國
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經法院裁定駁回,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擬向法院提
起抗告,惟尚未完成其他具體有效改善計劃之釐訂。由於華隆股份有限
公司之重整是否經法院裁定同意或各債權人是否同意債權折減及展延債
期,具重大不確定性,若公司未能提出有效改善營運方案及無法獲得債
權人之支持,將對公司之繼續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
係依據繼續經營假設編製,並未因上述因素對繼續經營假設可能之影響
而有所調整。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第一段所述民國九十二年前三季之財務報表
,除第三段所述,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及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若經會
計師核閱,可能有所調整外,並未發現第一段所述民國九十二年前三季
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而須修正之情事。
民國九十三年前三季財務報表如第三段至第五段所述,本會計師由於核
閱範圍顯有不足,因此本會計師無法為第一段所述民國九十三年前三季
財務報表提供任何程度之確信。
安 侯 建 業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計師:羅瑞蘭,于紀隆
原證期會核准簽證文號:(93)台財證(六)第104860號
(92)台財證(六)第122026號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