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蠟 會計師報告


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前言
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2年及111年6月30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2年
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以及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民國
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
合併財務報表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係依據核閱結果對合併財務報表作成結論。
範圍
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核閱準則2410號「財務報表之核閱」執行核
閱工作。核閱合併財務報表時所執行之程序包括查詢(主要向負責財務與會計事務之人員查詢)
、分析性程序及其他核閱程序。核閱工作之範圍明顯小於查核工作之範圍,因此本會計師可
能無法察覺所有可藉由查核工作辨認之重大事項,故無法表示查核意見。
保留結論之基礎
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六(九)所述,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表之部份非重要子公司同期間財務報
表未經會計師核閱,其民國112年及111年6月30日資產總額為313,061仟元及446,094仟元,
佔合併資產總額之9.66%及20.20%,負債總額為3,253仟元及1,753仟元,佔合併負債總額之
0.17%及0.22%;暨民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以及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
30日之綜合損益總額為(24,438)仟元、(48)仟元、(29,196)仟元及1,844仟元,佔合併綜合
損益總額之(171.23)%、(0.17)%、(70.52)%及3.30 %。又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六(十)所述,
民國111年6月30日採權益法之投資餘額為0仟元,與其民國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以及民
國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為0仟元及(10)仟元,係依據被
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認列。另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十三揭露之相關資
訊,係以前述非重要子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依據。
保留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部份非重要子公司及採權益法之被投資公
司之財務報表倘經會計師核閱,對合併財務報表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並未發現上開合
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未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致無法允當表達台灣蠟
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2年及111年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2年及111年
4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績效,以及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績
效及合併現金流量之情事。



霈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 : 王新元
會 計 師 : 邱奕志
核准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50049513號
核准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80339935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