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一 會計師報告


會計師核閱報告

勝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前言
勝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12年及111年6月30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
民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與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
併綜合損益表、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
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依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
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係依據核閱結果對
合併財務報告作成結論。
範圍
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核閱準則2410號「財務報表之核閱」執
行核閱工作。核閱合併財務報告時所執行之程序包括查詢(主要向負責財務與會計事務之人員
查詢)、分析性程序及其他核閱程序。核閱工作之範圍明顯小於查核工作之範圍,因此本會計
師可能無法察覺所有可藉由查核工作辨認之重大事項,故無法表示查核意見。
保留結論之基礎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三)所述,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告之非重要子公司財務報告,係
依據各該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所編製。該等子公司民國112年及111年6
月30日之資產總額分別為2,960,606仟元及2,703,022仟元,分別占合併資產總額之21.25%
及21.69%,負債總額分別為918,842仟元及798,029仟元,分別占合併負債總額之15.21%
及15.18%;民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與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
月30日之綜合損益總額分別為15,530仟元、75,797仟元與56,008仟元、169,734仟元,分
別占合併綜合損益總額之3.87%、15.25%與7.45%、16.63%。
另,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八)所述,勝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12年及
111年6月30日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分別為1,015,010仟元及981,431仟元,分別占合併資產
總額之7.29%及7.87%,暨民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與民國112年及111年
1月1日至6月30日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分別為21,137仟元及
23,932仟元與35,583仟元、39,777仟元,分別占合併稅前淨利之4.26%及3.96%與3.73%、
3.31%,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分別為(3,799)仟元及(925)
仟元與(4,186)仟元、13,127仟元,分別占合併其他綜合損益淨額之38.28%及(8.35)%與
15.39%、24.50%,係依該等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為依據。另合併
財務報告附註十三所揭露前述子公司及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亦未經會計師核閱。
保留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該等被投資公司財務報告及附註十三所
揭露之相關資訊倘經會計師核閱,對合併財務報告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並未發現上開合
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未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致無法允當表達勝一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12年及111年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2年及111
年4月1日至6月30日與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民國
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現金流量之情事。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李 國 銘
會計師:黃 鈴 雯
核准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100145994號
金管證審字第10200032833號
民國 112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