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洋-KY 會計師報告
會計師查核報告
慧洋海運(開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慧洋海運(開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西元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及西元二○二二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西元二○二三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西元二○二二年四月
一日至六月三十日、西元二○二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西元二○二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
三十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暨西元二○二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西元二○二二年一月
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
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國際
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慧洋海運(開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子公司西元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及西元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西元
二○二三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西元二○二二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西元二○二三年
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西元二○二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財務績效,暨西元
二○二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西元二○二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
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
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慧洋海運(開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超然獨
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
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慧洋海運(開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西元
二○二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
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收入認列
於西元二○二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慧洋海運(開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認列租金收
入266,993,106元(新台幣8,156,372千元),佔整體營業收入約為98%,其金額對整體財務報表係
屬重大,故將租金收入之真實性列為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之查核程序包括(但不限於):藉
由瞭解慧洋海運(開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有關租金收入認列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
執行情形,據以設計因應租金真實性有關之內部控制查核程序,以確認相關內部控制之設計及
執行有效性;將租金收入作為母體,並自租金收入明細選取樣本,執行租金收入之控制點測試
及交易細項測試:檢視合約、Debit Note、銀行對帳單、水單,確認收入認列是否符合租約內
容、收款對象是否與租約一致及其收款情形;執行租金合約函證程序,以確認租家存在性及租
約條款的真實性;針對租金收入變化原因及毛利率波動進行分析,並評估其合理性等。本會計
師亦考量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及附註六中有關營業收入揭露的適當性。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減損
於西元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慧洋海運(開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
帳面金額為2,423,273,923元(新台幣75,448,634千元),佔總資產比例約為83%。管理階層於每
一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有任何跡象顯示資產可能已減損。若有任一減損跡象存在,則需估計
該資產所屬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主要係船舶等相關設備,慧洋
海運(開曼)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採一船一公司方式進行船舶管理,而子公司主要現金產生單
位為該公司船舶。本會計師認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金額重大且對可回收金額之計算涉及諸
多假設及估計,因此決定為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之查核程序包括(但不限於):評估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減損之會計政策的適當性;取得公司自行評估之各現金產生單位之資產減損評估
表,評估管理階層辨識減損跡象之合理性;及管理階層評估減損測試時所使用之假設,包括現
金產生單位之區分、現金流量預測及折現率等是否適當。本會計師亦考量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
、附註五及附註六中有關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揭露的適當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
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
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慧洋海運(開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慧
洋海運(開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
案。
慧洋海運(開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
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
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
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
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
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
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慧洋海運(開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慧洋海運
(開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
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
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
導致慧洋海運(開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
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
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
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
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慧洋海運(開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西元
二○二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
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
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
查核簽證文號︰ 金管會證字第7497號
金管證六字第1090336359號
呂 倩 雯
會計師:
劉 榮 進
西元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