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壽 會計師報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保留意見及無保留意見
對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第二季財務報告表示保留意見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
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
綜合損益表、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以
及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保留意見之基礎段所述事項之可能影響外,上開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
方面係依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
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足以允當表達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二
年及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
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績效與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
月三十日現金流量。
對民國一一一年度財務報告表示無保留意見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財務報告附
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上開財務報告在
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
保留意見及無保留意見之基礎
對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第二季財務報告表示保留意見之基礎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採用權益法之關聯
企業投資復華證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國際一股份有限公司、南
港國際二股份有限公司及豐新二陽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投資公司),該投資於民國
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之帳面金額分別為3,728,035千元及5,104,876千元,民國一一二
年及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採權益法認
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分別為損失1,347千元、利益66,811千元、利益39,178千元及利益
136,639千元。本會計師係依該等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為依據,因此本
會計師無法判斷是否須對該等金額作必要之調整。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
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
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
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保留
意見之基礎。
對民國一一一年度財務報告表示無保留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
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
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
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
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強調事項
如財務報告附註十二(四)所述,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六
日提報董事會改變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重分類日為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本會計師未
因此而修正查核意見。
其他事項
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列入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中,
有關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報告未經本會計師查核,
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財務報告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復華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
告。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認列對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宏遠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為資產總額之0.11%。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二
年第二季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
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除保留意見之基礎段所述之事項
外,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保險負債提列之完整性與正確性
有關保險負債提列之會計政策請詳財務報告附註四(十六);保險負債評估之會計估計
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財務報告附註五(二);保險負債明細、變動調節及保險合約風險管
理之性質與範圍之揭露請詳財務報告附註六(十五)及六(二十八)。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各項保險負債準備係由精算人員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辦理,並以
專業判斷及經驗,對於不同險別之各項保險負債的提存予以估算,故存有高度之複雜性。
其中,各項商品之責任準備金之提存作業因涉及諸多不確定、估計及判斷,涉及管理階層
之重大判斷;另為確保保險負債提列之適足性,針對各項保險給付之最終總清償價值作出
重大判斷。若依現時資訊估計保險合約未來現金流量,評估已認列保險負債之帳面金額已
有不足,則應將所有不足數提列為負債適足性準備,為本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需高度
關注之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對財務報告中與保險負債衡量有
關之內部控制設計及執行進行有效性測試,包含確認保單資料之完整性及其正確性之控
制;執行保險負債的變動分析及提存數分析,並核對計算表之相關資料與帳列數;依據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範,抽核未滿期保費準備、責任準備、賠款準備、保費
不足準備、特別準備及負債適足準備,檢查其提存辦法及假設、核對保費及賠款資料,以
評估提存之合理性;本會計師並評估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有關保險負債揭露
項目之允當性。
二、金融資產評價
有關金融資產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財務報告附註四(六);金融資產評價之會計估計及
假設不確定性,請詳財務報告附註五(一);金融資產評價之說明,請詳財務報告附註六
(三);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資訊及財務風險管理請詳財務報告附註六(二十六)及六(二十
七)。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中較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其公允價值資訊係採用直
接或間接可觀察輸入值予以計算,管理階層須選擇評價來源或評價方法,使用不同之評價
技術,涉及管理階層主觀判斷。此外,針對所持有之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透過
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預期信用損失之認列及衡量亦存有管理階層主
觀之重大判斷,因此將其列為本會計師查核重點項目。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測試投資作業內控循環,包括原
始認列與續後衡量之內部控制程序;檢視與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衡量與揭露有關之會計政
策;取得金融資產明細表,瞭解各商品類別公允價值取得方式,評估其公允價值層級分類
是否適當,並依據可取得之相關資料與金融資產明細表公允價值進行核對;執行減損測試
包括取得外部資訊進行違約率之驗算、抽核公司對金融資產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是否已
顯著增加之判定結果是否合理並測試計算結果之正確性等。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
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財務報告,且維持與財務報告編
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
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三商美邦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
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
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
無法保證必能偵出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
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
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
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
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
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三商美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財務
報告使用者注意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
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三商美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
易及事件。
6.對於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財務報告表示意
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
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二
年第二季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
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
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陳俊光
謝秋華
證券主管機關 金管證審字第1020000737號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50036075號
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