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金 會計師報告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簡稱「元大金控集團」)民國112年6月30
日及民國111年12月31日、6月30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民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
日、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暨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
至6月30日之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
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足以允當表
達元大金控集團民國112年6月30日及民國111年12月31日、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民
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績效
,暨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金管銀法字第10802731571號令及中
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
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
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元大金控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
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元大金控集團民國112年第二季合併財
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
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元大金控集團民國112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貼現及放款減損之評估
事項說明
有關貼現及放款減損評估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四)2;貼現及放款
減損損失之重大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貼現及放款會計
項目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六(九)及十二(三),元大金控集團中之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2年6月30日貼現及放款總額(含折溢價調整)與備抵呆帳金額分別為
新臺幣1,014,838,322千元及新臺幣14,000,934千元。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貼現及放款減損評估係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
「金融工具」及考量「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
相關法令規定。管理階層對於貼現及放款之減損提列,主要考量與過去事項、現時狀況
及未來經濟狀況預測有關之合理且可佐證之資訊,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貼現及放款自原
始認列後信用風險是否已顯著增加,區分為信用風險未顯著增加或於資產負債表日之信
用風險低、信用風險已顯著增加和信用減損三個階段估計預期信用損失,並考量相關備
抵呆帳提列之法令規定。因貼現及放款占合併總資產金額重大且上述減損評估涉及管理
階層之專業判斷並具高度不確定性,故本會計師將貼現及放款減損之評估列為關鍵查核
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取得並瞭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信用風險管理和貼現及放款之
減損評估相關政策、內部控制及處理程序並執行抽樣檢查。本會計師亦針對民國112年6
月30日貼現及放款之減損評估執行以下程序:抽樣檢查衡量預期信用損失減損階段之分
類;抽樣檢查違約機率、違約損失率及違約暴險額等參數計算;抽樣檢查管理階層以個
案方式估計未來現金流量及擔保品價值評估之文件;並評估減損損失金額之提列是否符合
主管機關之相關規範。
未上市櫃股票公允價值之評價
事項說明
有關未上市櫃股票(帳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會計政策
,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四)1;未上市櫃股票公允價值之重大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
性,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未上市櫃股票會計項目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六
(四)及十二(二),民國112年6月30日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中之未
上市櫃股票帳面價值為新臺幣31,680,758千元。
元大金控集團持有帳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未上市櫃股
票,因該金融工具未有活絡市場報價,管理階層採用評價方法估算公允價值且部分委託
專家協助估算,其使用之評價方法主要為市場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市場法之主要假設
為決定類似可比較公司並取得其相關參數作為計算參考依據,現金流量折現法之主要假
設為未上市櫃公司未來的財務預測並取得其相關參數作為計算參考依據。由於評價方法
中使用之模型及參數涉及管理階層專業判斷及估計,此會計判斷及估計具高度不確定性
,故本會計師將未上市櫃股票公允價值之評價列為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取得並瞭解管理階層對未上市櫃權益證券評價程序,抽測管理階層對未上
市櫃權益證券公允價值評估報告之核准程序。
另本會計師及本會計師採用之評價專家抽查元大金控集團未上市櫃股票評價資料並
與管理階層討論,其中亦包括管理階層委託專家協助之評價資料,評估管理階層使用的
評價方法係為常用之價值評估方法;評估市場法中管理階層選擇的可比較公司之合理性
;並抽檢評價方法使用的參數至相關佐證文件。
商譽減損跡象之評估
事項說明
有關商譽減損評估(無形資產)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四)3及4;商
譽減損評估之重大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商譽之會計項
目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六(十七),民國112年6月30日商譽減除累計減損後之金
額為新臺幣28,541,006千元。
元大金控集團每年年底對商譽定期執行減損評估時,主要係按營運部門辨認現金產
生單位,同時委託專家協助以未來現金流量衡量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於期中期
間則執行商譽減損跡象評估。由於商譽金額重大,且前述期中期間重大減損跡象之評估
,需考量多項內部及外部來源資訊,且涉及管理階層之主觀判斷,因此本會計師將商譽
減損跡象之評估列為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包含取得元大金控集團管理階層評估資產減損跡象之
文件及複核該文件之核准程序;就資產減損跡象評估文件所列內部及外部來源資訊,抽
樣評估該文件所採用佐證資料之合理性。
保險負債之責任準備及適足性
事項說明
有關保險負債之責任準備及適足性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四)5;保
險負債適足性所採用之重大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保險
負債之會計項目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六(二十六),民國112年6月30日帳列保險
負債之責任準備金額為新臺幣352,854,485千元。
元大金控集團中之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長年期保險合約係依保險相關法規
及各商品報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計算說明書所記載之生命表及計算責任準備之預定利
率為基礎計算提列。折現率係以各險報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時計算責任準備之預定利率
為基礎。保險合約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4號「保險合約」規定應於每一資產負債表
日進行負債適足性測試,以反應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未來現金流量之現時估計
,其中各項假設之採用包括折現率、死亡率、罹病率、脫退率及費用率所運用之專業判
斷將會影響保險負債於財務報表中認列之金額,考量責任準備之提列及若保險負債不適
足對財務報表影響重大,因此本會計師將保險負債之責任準備及適足性列為關鍵查核事
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係瞭解及評估責任準備計算之相關政策、內部控制及
處理程序;抽樣檢查新商品設定之複核文件,以確認新商品準備金系統設定之正確性;
抽樣核對保單系統與精算系統有效保單數量,以確認責任準備金計算之完整性;抽樣檢
查保單基本資料與保單系統之資訊一致,以確認計算責任準備金保單資訊之正確性;本
會計師所採用之精算專家就本期較具代表性之新商品進行抽單測試,以確認責任準備提
列方法及結果與報主管機關備查之商品計算說明書一致;依各險種進行趨勢分析(排除新
商品)並依各商品進行滾存分析,以評估責任準備於資產負債表日之合理性。
查核人員另採用精算專家工作協助評估保險負債之適足性,針對折現率以外之主要
假設,包括死亡率、罹病率、脫退率及費用率,比較本期與前期假設是否有明顯差異,
若有,則取得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精算假設相關文件與經驗說明,另比較本期各
項假設與實際經驗,以檢視各項假設之合理性;參考市場現時資訊,評估保險合約未來
現金流量所使用折現率假設之合理性;透過獨立抽單驗算,以確認現金流量模型之正確
性。另依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整體現金流量金額與折現率假設,重新計算
未來現金流量之現時估計數額,並比較保險負債帳面金額與保險合約未來現金流量之現
時估計數額。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
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
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元大金控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
、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元大金控集
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
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
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
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
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
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
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
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
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
惟其目的非對元大金控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元
大金控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
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
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
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
況可能導致元大金控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
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
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華
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
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元大金控集團民國112年第二季合併財
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
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
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郭柏如
會計師
周建宏

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00035997號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88)台財證(六)第95577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