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金 會計師報告


                     會計師查核報告
                                (112)財審報字第23001188號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2年6月30日、111年12月31日及6
月30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民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民國112年及
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暨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
30日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
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
足以允當表達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2年6月30日、111年12月
31日及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民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民國
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績效,暨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
至6月30日之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金管銀法字第10802731571號令及
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
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
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
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民國112年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
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2年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
項如下:

貼現及放款之減損評估
事項說明
貼現及放款之減損評估係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之相關規定辦
理,並符合主管機關相關規範之要求。貼現及放款之減損評估會計政策請詳附註四(四);
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說明請詳附註五(二);民國112年6月30日貼
現及放款總額與備抵呆帳金額分別為$2,088,121,682仟元及$32,630,755仟元,請詳附
註六(八);相關表內外信用風險資訊之揭露請參閱附註八(三)。
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兆豐銀行」) 對於貼現
及放款之減損評估採用預期信用損失模式,於每一財務報導日,評估該金融工具自原始
認列後信用風險之變化情形區分為3階段,並按12個月(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未顯著
增加,stage 1)或存續期間(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顯著增加,stage 2;已信用減損,
stage 3)之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備抵減損損失。預期信用損失之衡量採用的模型涉及
多項參數及假設,且反映與過去事項、現時狀況及對未來總體經濟情況預測有關之合理
且可佐證之資訊,如違約機率及違約損失率等參數係經進行分群及透過歷史資料推估後
並採用前瞻性資訊調校。
前述貼現及放款之減損評估涉及多項假設、估計與判斷及對於未來總體經濟情況和
借款人信用行為之預測及評估,其衡量結果將直接影響相關金額之認列,並應遵循相關
法令及函令的規範,故本會計師將貼現及放款之減損評估列為民國112年上半年度關鍵
查核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執行之主要程序彙列如下:
1. 瞭解及評估子公司兆豐銀行貼現及放款減損評估之相關書面政策、內部控制制度、
預期信用損失減損模型及方法論與核准流程;
2. 抽樣測試與預期信用損失認列與衡量相關之內部控制執行有效性,包含擔保品及擔
保品價值評估之管控、參數變更控制及預期信用損失提列之核准;
3. 抽樣測試預期信用損失減損三階段樣本之衡量指標與系統判定結果之一致性;
4. 抽樣測試違約機率、違約損失率、違約暴險額及折現率
(1)抽樣測試預期信用損失模型之主要參數假設,包括違約機率、違約損失率、違
約暴險額等歷史資料。
(2)抽樣測試違約損失率之折現率計算方式是否符合政策之規定。
5. 抽樣測試前瞻性資訊
(1) 抽樣測試管理階層針對有關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預期信用損失衡量中所
使用之總體經濟數據(經濟成長率、物價水準年增率等)。
(2) 評估管理階層採用之前瞻性情境及情境權重組合。
6. 抽樣測試stage 3(已信用減損)且金額重大個別評估之案件
評估預估之未來現金流量各項假設參數(包括授信戶逾期時間、財務及經營狀況、
外部機構保證情形及歷史經驗值)之合理性結果及計算之正確性。
7. 評估減損損失之提列是否符合主管機關之相關規範。

無活絡市場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公允價值衡量
事項說明
無活絡市場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帳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透
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會計政策請詳附註四(四);重大會計判
斷、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請詳附註五(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會計項目說明請詳附註六(三)
及(四)。截至民國112年6月30日,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持有之無活
絡市場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帳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為
$10,281,191仟元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為$21,423,810仟元。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持有之未上市(櫃)股票因未有活絡市場報價,
該類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係以評價方法決定。管理階層係採用市場法及淨資產法衡量其公
允價值,市場法之主要假設為參考類似產業可類比上市(櫃)公司或該評價標的所屬產業
最近期公告之股價淨值比做為計算參考依據,以及考量市場流通性或風險特殊性所作折
價。
有關前述公允價值衡量所作估計涉及多項假設及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其具高度估
計不確定性,且依賴管理階層之主觀判斷。對於任何判斷及估計之變動,均可能會影響
會計估計值最終結果,並影響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財務狀況,故本會
計師將無活絡市場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公允價值衡量列為民國112年上半年度關
鍵查核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針對上開關鍵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1. 瞭解及評估未上市(櫃)股票公允價值衡量之相關書面政策、內部控制制度、公允價
值衡量模型與核准流程;
2. 評估管理階層所使用之衡量方法係為所屬產業普遍採用;
3. 評估管理階層所選用之同類型公司參數之合理性;
4. 抽樣檢查評價模型中使用之輸入值與計算公式之設定,並就相關資料來源,複核至
佐證文件。

賠款準備及分出賠款準備
事項說明
有關賠款準備(含再保前及再保後)之會計政策請詳附註四(四);賠款準備金(含分
出)估列之會計估計值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附註五(三);賠款準備金(含分出)之說明
請詳附註六(二十六)。
子公司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兆豐產險」)之賠款準備(含
分出)係由精算部按險別依據過去理賠經驗及費用,以損失發展三角形法估計最終賠付
的合理金額。截至民國112年6月30日,子公司兆豐產險賠款準備金及分出賠款準備
金之帳列金額分別為$5,745,578仟元及$2,966,964仟元。因賠款準備之計算方法及假
設涉及管理階層之專業判斷且金額重大,故本會計師將賠款準備及分出賠款準備之估計
列為民國112年上半年度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1. 瞭解及評估子公司兆豐產險賠款準備(含分出)之相關政策、內部控制及處理程序,
並抽樣檢查準備金計算相關控制之有效性;
2. 抽樣檢查用以計算賠款準備(含再保前和再保後)所引用之財務數字與帳載記錄之
一致,以確認其正確性及完整性;
3. 採用精算專家工作協助評估賠款準備之合理性,包含下列程序(含再保前和再保
後):
(1) 抽樣檢視準備金評估方法及管理階層所使用之參數之合理性。
(2) 抽樣檢查準備金計算過程,以確認公司提列準備金之正確性。
4. 抽樣檢查重大已報未付案件,評估理賠估列金額之合理性。

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及應收再保往來款項減損之評估
事項說明
有關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及應收再保往來款項減損評估之會計政策請詳附註四
(四);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及應收再保往來款項減損估列之會計估計值及假設之不確
定性請詳附註五(四);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及應收再保往來款項減損之說明請詳附註
六(九)。
子公司兆豐產險之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及應收再保往來款項減損係由風險控管
室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保險合約」及考量「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
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管理階層對於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及應收再保往
來款項之減損提列,主要考量客觀證據與過去事項以及現時狀況有關之合理且可佐證之
資訊,並考量相關備抵損失提列之法令規定進行衡量。截至民國112年6月30日,子
公司兆豐產險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及應收再保往來款項之備抵減損帳列金額為
2,576,985仟元。因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及應收再保往來款項減損金額重大,且計算
方法及假設涉及管理階層之專業判斷並具高度不確定性,故本會計師將應攤回再保賠款
與給付及應收再保往來款項減損之評估列為民國112年上半年度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1. 瞭解及評估子公司兆豐產險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及應收再保往來款項減損評估
之相關政策、內部控制及處理程序,並抽樣檢查減損計算相關控制之有效性;
2. 抽樣檢查用以計算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及應收再保往來款項減損所引用之財務
數字與帳載記錄之一致,以確認其正確性及完整性;
3. 評估可收回比例、分出再保比例及再保人信用評等等重大參數之合理性;
4. 取得管理階層所考量客觀證據之佐證資料,並評估其合理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
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
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
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
層意圖清算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
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
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
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
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
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
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
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
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
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
目的非對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兆豐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
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
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不再具
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
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
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
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
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民國112年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
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
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郭柏如
                  會計師
                      賴宗羲


                 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00035997號
                 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六字第0960038033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