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 會計師報告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一一一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及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與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
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暨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之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
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
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足以允當表達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
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財務狀況,與民國一一二年
及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財務績效暨民國一一二年及
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金管銀法字第10802731571號令及審計準
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
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中國信託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
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強調事項
  有關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九(三)所述部分案件尚在司法機關調查審理中,其結果尚未確定。
本會計師未因此修正查核意見。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民國一一二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
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
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評估
    有關金融工具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六);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之會
  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之說明及相關
  揭露,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卌八)。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三十日部分金融工具之
  公允價值因無活絡市場之交易價格而採用評價模型評價,且部分所需參考之輸入值非市場
  可得之公開資訊。因使用不同之評價技術及輸入值假設需要管理當局重大判斷。因此,金
  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為本會計師執行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
  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測試管理當局執行金融工具之分類
  及公允價值衡量與揭露之控制程序,評估時考量管理當局如何判斷金融工具之分類、選擇
  適當之評價方法及決定所採用之重要參數假設,確定金融工具之表達與揭露符合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等。針對採用活絡市場公開報價衡量公允價值之金融工具,抽樣測試所採用公開
  報價之允當性;採評價方式衡量公允價值之金融工具,抽樣測試管理當局所採用之評價方
  法及重要輸入參數值是否適當,以評估其評價之允當性。
二、放款及應收款減損評估
    有關放款及應收款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六);放款及應收款減損之會
  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放款及應收款減損評估之說明,請詳
  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八)、(九)、(十)及(卌八)。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當局評估放款及應收款之預期信用損
  失,係先判斷授信資產自原始認列後之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區分為十二個月及存續期
  間預期信用損失,分為組合評估及個別評估以不同之減損方法衡量。針對組合評估部位,
  其減損計算係管理當局建立減損模型並透過將具類似信用風險特徵資產之過去歷史損失經
  驗、目前市場狀況及前瞻性估計等為基礎估計衡量;針對個別評估部位,係以預期未來可
  收回現金流量金額為基礎衡量。前述衡量方法,因涉及管理當局重大判斷及估計,因此放
  款及應收款之減損評估為本會計師執行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
  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了解管理當局評估衡量放款及應收
  款減損金額之方法論及有關之控制程序。針對組合評估部位,評估管理當局所採用之減損
  模型並抽樣檢視減損參數(包含違約機率、違約損失率、違約暴險額與回收率)計算之合理
  性。針對個別評估部位,抽樣測試重大減損個案未來可收回現金流量估計及擔保品價值之
  合理性。同時考量相關主管機關函令之規範,以評估備抵呆帳之提列符合相關法令遵循之
  要求。
三、保險負債之評估
    有關保險負債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九);保險負債之會計估計及假
  設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保險負債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廿
  七)及(卅二)。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保險負債評估包含針對保險負債計提及負債適足性測試。保險負債之計提須就未來的
  不確定結果作出估計。壽險責任準備金之計提採用鎖定成本假設,亦即按發單當時的準備
  金提存利率計提之。未滿期保費準備係由精算人員依各險別特性及依各險別未到期之危險
  計算之。賠款準備之主要假設為損失發展因子及預期賠款率等。保險合約應於每一資產負
  債表日執行負債適足測試,對於保險合約未來現金流量之現時估計數,係依據對於未來保
  險給付、保費收入及相關費用等之估計。上述負債評估過程中所運用之專業判斷將會影響
  合併財務報告中有關保險負債之認列金額。因此,保險負債之評估為本會計師執行中國信
  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執行保險負債變動分析及採用內部
  精算專家執行獨立評估,其評估方式包括檢測計算保險負債所使用之資料是否正確、計算
  方法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與行政釋令之規範或符合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所訂定之相關精算實務
  處理準則。同時,評估相關精算假設是否符合精算原理原則、公司或業界經驗及其銷售之
  保險商品特性,並建立保險負債評價模型,就其產出結果評析管理階層所認列保險負債之
  合理性,以確認最後計提之保險負債已妥適入帳。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
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
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包括評估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
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
算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
其他方案。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
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
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
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
 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
 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中國信託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
 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
 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
 況可能導致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
 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
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民國一一二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
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
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陳俊光
                            陳富仁


                      證券主管機關:金管證審字第1020000737號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80303300號

                      民 國 一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