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光 會計師報告


會 計 師 核 閱 報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前言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資產負債
表,與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
三十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暨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權益變動
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
事。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
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
係依據核閱結果對合併財務報告作成結論。
範圍
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核閱準則2410號「財務報表之核閱」執行
核閱工作。核閱合併財務報告時所執行之程序包括查詢(主要向負責財務與會計事務之人員查
詢)、分析性程序及其他核閱程序。核閱工作之範圍明顯小於查核工作之範圍,因此本會計師可
能無法察覺所有可藉由查核工作辨認之重大事項,故無法表示查核意見。
保留結論之基礎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七)所述,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及
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分別為939,774千元及610,752千元,暨民國一一二年及
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採用權益法認列
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分別為54,947千元、16,998千元、138,209千元及86,325千元,係依
該等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為依據。
保留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該等被投資公司財務報告倘經會計師核
閱,對合併財務報告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並未發現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有
未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
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致無法允當表達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財務狀況,與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至
六月三十日及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財務績效暨民國一一二年及
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現金流量之情事。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 郭士華

吳俊源

證券主管機關 金管證六字第0950103298號

核准簽證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040007866號
民 國 一一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