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憶股 會計師報告


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前言
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資產負債
表,與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
三十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暨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權益變動
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
事。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
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
係依據核閱結果對合併財務報告作成結論。
範圍
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核閱準則2410號「財務報表之核閱」執行
核閱工作。核閱合併財務報告時所執行之程序包括查詢(主要向負責財務與會計事務之人員查
詢)、分析性程序及其他核閱程序。核閱工作之範圍明顯小於查核工作之範圍,因此本會計師可
能無法察覺所有可藉由查核工作辨認之重大事項,故無法表示查核意見。
保留結論之基礎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二)所述,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告之部份非重要子公司,係依該等
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為依據,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之
資產總額分別為199,903千元及201,984千元,分別占合併資產總額之2.69%及2.51%;負債總額
分別為188,180千元及144,799千元,分別占合併負債總額之3.81%及2.37%;民國一一二年及一
一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綜合損益分別為
(22,803)千元、(4,944)千元、(18,436)千元及(6,461)千元,分別占合併綜合損益之(31.85)%、
(3.63)%、(17.34)%及(2.05)%。
除上段所述者外,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四)所述,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
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分別為13,810千元及13,020千元,暨民國一
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採用權
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分別為214千元、(1,079)千元、287千元及(1,079)千元,係依該
等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為依據。

保留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核閱報告(請參閱其他事項段),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
所述該等被投資公司財務報告倘經會計師核閱,對合併財務報告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並未
發現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未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致無法允當表達弘
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財務狀況,與民國
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
併財務績效暨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現金流量之情事。
其他事項
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告採用權益法投資中,有關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報告未經本
會計師核閱,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核閱,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告之結論,有關精聯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報告所列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核閱報告。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
年六月三十日對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分別為226,728千元及220,702千
元,分別佔合併資產總額之3.05%及2.75%;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
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所認列之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份額分
別為2,212千元、3,989千元、2,799千元及7,058千元,分別佔合併稅前淨利之6.25%、3.36%、
2.49%及2.40%。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林恒昇
于紀隆

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簽證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0930105495號
台財證六字第0920122026號

民 國 一一二 年 八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