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積 會計師報告


會計師核閱報告

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前  言
  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12年及111年6月30日之合併
資產負債表,民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以及民國112年及
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
日至6月30日合併權益變動表與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
「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
之責任係依據核閱結果對合併財務報表作成結論。
範  圍
  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核閱準則2410號「財務
報表之核閱」執行核閱工作。核閱合併財務報表時所執行之程序包括查詢(主
要向負責財務與會計事務之人員查詢)、分析性程序及其他核閱程序。核閱工
作之範圍明顯小於查核工作之範圍,因此本會計師可能無法察覺所有可藉由
查核工作辨認之重大事項,故無法表示查核意見。
保留結論之基礎
  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十二所述,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表之部分非重要子
公司之同期間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核閱,其民國112年6月30日之資產總額
為新台幣9,825仟元,占合併資產總額之0%;負債總額為新台幣0仟元,占
合併負債總額之0%;其民國112年4月1日至6月30日之綜合損益總額為
新台幣(639)仟元,占合併綜合損益總額之3%,及其民國112年1月1日至6
月30日之綜合損益總額為新台幣(1,698)仟元,占合併綜合損益總額之6%。
保留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部分非重要子公司之財
務報表倘經會計師核閱,對合併財務報表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並未發現上
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未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
編製,致無法允當表達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12年6月30
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2年4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績效,以
及民國1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之情事。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 林 政 治 會 計 師 黃 裕 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六字第0930160267號 台財證六字第0920123784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