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 會計師報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前言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2年及111年6月30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
民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綜合損
益表,暨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
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依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
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係依據核
閱結果對合併財務報表作成結論。
範圍
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中華民國核閱準則2410號「財務報
表之核閱」執行核閱工作。核閱合併財務報表時所執行之程序包括查詢(主要向負責財務
與會計事務之人員查詢)、分析性程序及其他核閱程序。核閱工作之範圍明顯小於查核工
作之範圍,因此本會計師可能無法察覺所有可藉由查核工作辨認之重大事項,故無法表
示查核意見。
保留結論之基礎
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六、(八)所述,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表之部分採用權益法之投
資之同期間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核閱,其民國112年及111年6月30日之投資總額分別為新
台幣682,334仟元及新台幣648,961仟元,皆占合併資產總額之1%;其民國112年及111年4
月1日至6月30日、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綜合損益總額分別為利益新台幣
21,998仟元、利益新台幣1,205仟元、利益新台幣47,818仟元及利益新台幣21,114仟元,
分別占合併綜合損益總額之203%、0.1%、4%及1%。
保留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之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財務報表倘
經會計師核閱,對合併財務報表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並未發現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
所有重大方面有未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
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致無法允當表達遠雄建設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2年及111年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民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
至6月30日、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績效,暨民國112年及111年1
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現金流量之情事。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張淑瓊
會計師
翁世榮

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0990042602號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88)台財證(六)第95577號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