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庫金 會計師報告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12年6月30日、民國111年12月31日及6月30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2年及111年4
月1日至6月30日,以及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權益變動表、
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
足以允當表達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12年6月30日、民國111年12月31日及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2年及111
年4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績效,以及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
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
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12年第2季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
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12年第2季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放款減損損失之評估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12年6月30日之貼現及放款淨額占合併資產總額58%,因是該資產減損之評估,對於合併財務報
表可能產生重大影響。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階層除依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之規定評估放款之預期信用損失金額外,
另須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之「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評估放款減損
損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放款減損損失之會計政策及重大會計判斷與估計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及五,放款減損損失之相關附註揭露請
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十三。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階層依照處理辦法評估是否對放款認列減損損失時,主要判斷係對授信資產評估可能之損失,包括授信資產是
否依債權逾清償期時間長短及擔保品徵提之情形進行分類評估減損損失。由於依處理辦法評估之放款減損損失顯著大於依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
「金融工具」下之估計減損,且涉及許多重大判斷與估計,且對合併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因而將其列為關鍵查核事項。
  本會計師針對前開放款減損損失所述明特定事項之層面,執行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瞭解及測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放款備抵損失提列攸關之內部控制程序。
2.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資產之分類進行測試,依債權逾清償期時間長短及擔保品徵提之情形等,評估授信資產之分類及其備抵
損失之提列是否允當且符合法令規定。

責任準備金-引用正確的保單資料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保險合約及具裁量參與特性之金融工具所提列之壽險責任準備係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
辦理。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管理階層係參照險種定價時提交主管機關之商品計算說明書提存邏輯,衡量每一張長期險有效保單之壽險責任準
備金負債,其中提存邏輯之變更除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任意更動險種定價時提交主管機關之商品計算說明書
所採用之公式及參數,因是本會計師認為引用未更動提存邏輯及正確的保單資料,對保險負債之提列至關重要,而將其列為關鍵查核事項。相關會計政
策及重大會計判斷與估計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及五,相關附註揭露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二八。
  本會計師針對此責任準備金-引用正確的保單資料,執行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瞭解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建置之壽險責任準備之提列相關內部作業,並執行測試以評估其依循相關內部作業規定之情形。
2.取得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階層自行評估之精算資料彙總表,選樣測試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系統之保戶資料與壽
險責任準備之提列資料是否一致。
3.使用本事務所精算專家,針對壽險責任準備之提列執行以下查核程序:
(1)自保險商品中選樣測試,檢查保險商品上市前,精算備忘錄皆已提交予保險局申請批准,且備忘錄中準備金之計算遵循法規且適用於
該等保險商品。
(2)自保單中選樣測試,重新計算各該保單之保險負債以確認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負債之計算符合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
辦法及與提交監管機構之各種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參數相符。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
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
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
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
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
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
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
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
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
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12年第2季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
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
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 陳 盈 州 會 計 師 龔 則 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050024633號   金管證審字第1000028068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