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證 會計師報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六月三
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
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
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他事項
段),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群
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六月三十日之
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
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
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
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
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二年第
二季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
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
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
有關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之會計政策請詳民國一一一年度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六)金融工
具;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之說明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二)金融資產、附註六(十一)透過
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及附註六(二十一)5.金融工具公允價值及等級資訊。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是涉及重大判斷之查核事項之一,資產
負債表上之金融商品中,大部分屬公允價值層級中第一等級與第二等級,亦即採用可於活絡市
場取得之公開報價或直接或間接可觀察輸入值估計而得,其中投資及發行之部分衍生性金融商
品之公允價值取決於透過模型和大部份市場可觀察輸入值所決定,因使用不同之評價技術或輸
入值假設需要管理當局運用重大專業判斷。因此,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為本會計師執行群益
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的重要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考量管理當局於公允價值評估時如何選
擇適當之評價方法及確認所採用之重要假設,確定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符合相關公報等;針
對採用活絡市場公開報價衡量公允價值之金融資產,抽樣測試所採用公開報價之允當性;對於
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而採評價方式衡量公允價值之金融資產,抽樣測試管理當局所採用之評價
方法及重要輸入參數值等是否允當。

其他事項

列入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中,有關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司之財務報告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個體財務報
告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
計師之查核報告。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六月三十日對群益證
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分別占資產總額之0.72%、0.93%及0.87%,民
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對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採用權益法認
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分別占稅前淨利之3.87%及23.05%。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持與
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
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包括評估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
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群益金鼎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
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
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
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
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
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群益金鼎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
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
報告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
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群益
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
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
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
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二年第
二季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
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
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吳政諺
會 計 師:
陳奕任

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簽證文號 :
台財證六字第1060042577號
金管證審字第1100333824號
民 國 一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