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椿 會計師報告


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前言
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簡稱「和椿集團」)民國112年及111年6月30日
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民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
月30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暨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權益變動表、合
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
事。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
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
會計師之責任係依據核閱結果對合併財務報表作成結論。
範圍
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中華民國核閱準則2410號「財務報
表之核閱」執行核閱工作。核閱合併財務報表時所執行之程序包括查詢(主要向負責財務
與會計事務之人員查詢)、分析性程序及其他核閱程序。核閱工作之範圍明顯小於查核工
作之範圍,因此本會計師可能無法察覺所有可藉由查核工作辨認之重大事項,故無法表
示查核意見。
保留結論之基礎
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三)所述,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表之部分非重要子公司之同
期間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核閱,其民國112年及111年6月30日之資產總額分別為新台幣
76,693仟元及54,028仟元,分別各占合併資產總額之3.96%及2.58%;負債總額分別為新台
幣17,552仟元及20,198仟元,分別各占合併負債總額之3.72%及3.04%;其民國112年及111
年4月1日至6月30日、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營業收入淨額分別為新台幣
11,035仟元、5,452仟元、20,799仟元及14,538仟元,分別各占合併營業收入淨額之4.40%
、1.04%、4.04%及1.41%;民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
至6月30日之綜合損益總額分別為新台幣(3,279)仟元、(12,866)仟元、(9,283)仟元及
(11,879)仟元,分別各占合併綜合損益總額之(3.13%)、(26.55%)、(9.24%)及(9.81%)。
另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民國112年及111
年1月1日至6月30日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其所認列之投資收益係依各被投資公司同期間自
編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評價;截至民國112年及111年6月30日止,採用權益法之投
資餘額分別為新台幣63,512仟元及62,457仟元,各占合併資產總額之3.28%及2.98%;民
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採用權益法認列
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及其他綜合損益份額分別為新台幣71仟元、3,350仟元、1,174仟
元及4,984仟元,各占合併綜合損益之0.08%、6.91%、0.95%及4.11%。
保留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部分非重要子公司及採用權益法之
投資之財務報表倘經會計師核閱,對合併財務報表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並未發現上
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未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致無法允當表
達和椿集團民國112年及111年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民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
30日、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績效,暨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
至6月30日之合併現金流量之情事。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王菘澤
會計師
林鈞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110349013號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85)台財證(六)第68702號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