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峰 會計師報告


會計師核閱報告

越峰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前  言
  越峰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12年及111年6月30日之
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以及民國112
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
日至6月30日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
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
「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
師之責任係依據核閱結果對合併財務報表作成結論。

範  圍
  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核閱準則第2410號「財
務報表之核閱」執行核閱工作。核閱合併財務報表時所執行之程序包括查詢
(主要向負責財務與會計事務之人員查詢)、分析性程序及其他核閱程序。核
閱工作之範圍明顯小於查核工作之範圍,因此本會計師可能無法察覺所有可
藉由查核工作辨認之重大事項,故無法表示查核意見。

保留結論之基礎
  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十二所述,民國112年及111年6月30日採用權益
法之投資餘額分別為新台幣(以下同)19,294仟元及26,326仟元,民國112
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失淨額分別為
1,529仟元及1,252仟元,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採用權益
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失淨額分別為3,444仟元及5,880仟元,係依該等被投資
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依據。

保留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該等被投資公司財務
報表倘經會計師核閱,對合併財務報表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並未發現上開
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未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
編製,致無法允當表達越峰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12年及
111年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
日之合併財務績效,以及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財
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之情事。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張正修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120349008號

會計師:邱政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六字第0930160267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