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必勝-KY 會計師報告


會計師查核報告

捷必勝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捷必勝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捷必勝集團)民國112年及111
年6月30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
日,以及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民國
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合併權益變動表與合併現金流量表,以
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
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捷必勝集團民國112年及111
年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之合併財務績效,以及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財務
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
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
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
規範,與捷必勝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
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捷必勝集團民國112年第2
季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
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
見。
商品銷售收入之發生
  捷必勝集團民國112年第2季商品銷售收入占營業收入總額之47%,其
對財務報表影響重大,且商品銷售收入每筆交易金額波動幅度大,較具有風
險特徵,因此,本會計師認為商品銷售收入交易之出貨是否發生可能存有風
險,故將其列為關鍵查核事項,相關會計政策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
本會計師對上述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瞭解及評估商品銷售收入循環之作業流程及內部控制。
2.測試商品銷售收入之發生相關內部控制有效性。
3.分析商品銷售收入明細帳,並執行抽核驗證出貨相關文件、Invoice及收
款情況是否無重大異常。
4.檢視資產負債表日後是否有重大銷貨退回及折讓,確認前述交易之發生。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
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
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捷必勝集團繼續經
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
意圖清算捷必勝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
案。
  捷必勝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
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
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
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
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
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捷必勝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捷必勝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
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
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
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
況可能導致捷必勝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
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
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
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
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
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
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捷必勝集團民國112年第2
季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
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
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
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 李麗凰 會 計 師 郭乃華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0930128050號 金管證審字第1070323246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