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商店銷售額

連鎖商店銷售額:三菱指數是使用時間最久的連鎖店指數,它追蹤那些符合廣義的「一般商品、服飾,以及家具類別」的主要連鎖商店中的支出金額,與紅皮書調查中以百貨公司為主的調查是不同的。三菱指數僅包括同一商店的銷售額(也就是至少營運一年以上的商店銷售額)。不過由於該指數屬於「同商店銷售指」,因此零售產業的擴張無法立即反映在指數上,所以三菱指數經常會低估銷售成長率。這個指數是以現在的銷售額與一年前比較後的百分比變動來呈現,含括以下幾個特定零售商品類別:服飾店、建築用品店、百貨店、折扣店、藥品店、電器店、鞋店、家具,以及量販俱樂部等。

消費者信心指數

消費者信心指數:「消費者信心調查」是評估個別家庭對經濟表現的信心水準。主辦單位將調查的問卷寄到全國各地5000個代表樣本家庭,其中大約有3500份會應答。其中各家庭被問及的問題包括:

1.評估家庭所在地的目前商業情勢

2.評估未來六個月的商業情勢

3.當地職缺多寡

4.未來六個月的職缺多寡

5.未來六個月的家庭收入。

另外相關的應答需再經過季節性調整。每一個應答都會被製作成一種指數,而綜合指數則隨著這些應答而變動。

消費者信貸

消費者信貸:代表家庭為支付購買消費性商品與勞務,以及就現有消費貸款再融資的貸款金額。不管是有擔保或無擔保的貸款都含括在內,但需扣除以房地產擔保的部分(包括房貸、房屋證券貸款,以及信用額度等),但擔保性消費者貸款、金融公司、銀行及零售商的貸款證券化部分則包括在內。消費者信用貸款可分為「循環式」與「非循環式」的貸款。循環式貸款包括以信用卡購物、商店收費帳戶,或可以讓使用者以個人帳戶的名義,暫借特定金額的支票信用計畫。它大約佔消費者流通在外分期債的43%。非循環式貸款是早期的「汽車貸款」與「其他貸款」兩者合併而來,自1999年開始啟用。它包括汽車、個人、學生與其他雜項貸款,如娛樂設施貸款等。

網路銷售

網路銷售:這些數據涵蓋透過網際網路、內部網路、電子資料交換系統或其他線上系統的管道,所銷售的商品與勞務。其付款方式可能是透過線上,但也可能不是。

個人所得

個人所得:主要是衡量家庭自受雇、自雇、投資與移轉性支出所獲取的所得,其中也包括支付非營利機構的小額費用,與特定信託活動的所得。佔個人所得比例最大的是「受雇者的工資與薪資」。個人所得報告是在就業報告之後公布,因此可以利用就業報告中的就業人口與所得數字來估計個人所得。

零售銷售

零售銷售:零售銷售含括主要業務為零售交易的機構之「已售出商品」(在零售或批發商店以現在或信用卡購買者)。此外因出售商品所衍生的勞務,以及製造商與批發商將所支付的營業稅,轉嫁給零售商的部分也包括在內。銷售額的計算,需扣除直接向消費者退還商品的退費或商品折價,也需扣除直接向消費者收取的銷售稅額,以及直接支付給地方、州或聯邦稅務機關的稅額。每月的零售交易估計數,是由全國各地零售交易業中,所有規模的公司與各種型式的企業代表組成的樣本發展而來,而這個調查的樣本是自「有支付社會安全稅」的零售商雇主中抽樣組成。

密西根消費者信心

密西根消費者信心指數:密西根大學消費者研究中心針對500位消費者進行電話訪問。消費者會被詢問有關個人財務、企業情勢,以及購買情況等方面的問題。該調查採用輪替名單設計,每個月有60%的消費者首度被列入樣本,第二次接受訪問的則佔剩下的40%。受訪家庭被問到的問題包括:

1.家庭財務狀況的評分

2.未來一年間家庭財務狀況的評分

3.未來一年間的企業景況評分

4.未來五年的經濟預估

5.購買計畫。

這些應答結果都會經過季節性調對,每一種應答結果都會被彙編成一個指數,再將這些應答結果指數編製成一個綜合指數。

通貨膨脹

通貨膨脹:在一定時期物價水準全面持續上漲的現象及其過程。

1.不是指個別物品或勞務價格的上漲,而是指全部物品及勞務的加權平均價格的上漲。通常由消費者物價指數、生產者物價 指數及國民生產毛額的平減指數來觀察其變化。

2.不是指漲一次即停的物價上漲,而是指在某一期間連續上漲的現象。如果物價在這個月上漲,下個月卻下跌,不能稱為通貨膨脹。

通貨緊縮

通貨緊縮:當市場上流通的貨幣減少,人民的貨幣所得減少,購買力下降,影響物價之下跌,造成通貨緊縮。長期的貨幣緊縮會抑制投資與生產,導致失業率升高及經濟衰退。

家庭所得

家庭所得:所謂家庭所得乃指家庭各成員從各種不同來源所收受之所得總和,其來源包括要素所得與移轉收入。要素所得係指薪資所得、財產所得及產業主所得。

1.薪資所得:係指戶內各成員提供勞務而取得之報酬,包括現金與實物在內。

2.財產所得:係指將自有財產出租或提供他人使用所獲得之報酬及自有自住之住宅設算租金所得(未扣除房屋折舊準備)。凡出租固定資產而獲得之報酬為租金所得,提供資金供他人使用而獲得之報酬為利息所得,將財產投資於某種生產行為而獲取之報酬為投資利潤所得。

3.產業主所得(綜合性收入):係指家庭自己經營農業(農、林、漁、牧、狩獵業)或其他產業(包括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燃氣業、運輸倉儲及通訊業、商業、金融、保險、不動產及工商服務業,及其他服務業等)所獲得之淨盈餘。

4.移轉所得:係指不必提供對等報酬,從其他個人、家庭或從政府和企業以及國外所獲得之無償收入。至於移轉收入之來源可分為從個人及家庭、從政府、從企業及從國外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