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通證券 會計師報告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萬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萬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五及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
○五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財
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
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萬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五及一○四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五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
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
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
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萬通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萬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五年度財
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
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經紀手續費收入
萬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五年度認列經紀手續費收入為新台幣 4,145仟元,主
係受託買賣證券交易所取得之手續費,由於對萬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報表具重大影響
,因此本會計師決定經紀手續費收入為關鍵查核事項,包括執行下列程序(但不限於):
1.評估經紀手續費收入認列會計政策的適當性。
2.執行內部控制時對經紀手續費收入認列程序進行交易流程了解且測試控制點是否有效。
3.執行分析性複核程序。
4.於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交易核對相關交易憑證以確認經紀手續費收入認列是否記載於正確
會計期間。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
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財務
報表,且維持與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萬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
、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萬通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萬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
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
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
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
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
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
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
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
目的非對萬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萬通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
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
核報告中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
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
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萬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財務報表是否允當
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
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
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
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萬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五年度財
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
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
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德 昌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朱 威 任
會 計 師:林 兆 民
核准文號: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75)台財證(一)15490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金管證審字第0980054543號
中 華 民 國 一 ○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