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榮航空 會計師報告
會計師查核報告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及105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6年及105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
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上開財務報表
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
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立榮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民國106年及105年12月31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106年及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
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
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
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
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
之基礎。
其他事項
列入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中之部分關聯企業,其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
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上述關聯企業
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認列。該等關聯企業民國106年及105年12月
31日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餘額分別為新台幣3,685,323仟元及3,716,676仟元,民國106及105年度
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分別為新台幣168,059仟元及143,846仟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
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且維持
與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
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
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
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
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
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
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
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
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立榮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
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
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
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
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
易及事件。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
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 張 清 福 會 計 師 蔡 振 財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0920123784號 台財證六字第0920123784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