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證券 會計師報告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九年六月三十日、一○八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及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
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
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
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
「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足以允當表達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九
年六月三十日、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九年及一
○八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民國一○九年及一
○八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
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
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
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民國一○九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
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
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經紀手續費收入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六)收入認列;經紀手續費收入之說
明請詳合併財報附註六(廿六)。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辦理經紀業務以收取受託買賣
手續費收入。該公司收入及折讓認列是否適宜對合併財務報告具重大影響,因此經紀手續費收
入為本會計師執行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
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抽樣檢查交易流程,測試經紀業務之內
部控制是否有效遵循;抽樣檢查經紀手續費折讓之核准機制;抽樣核對相關報表確認經紀手續
費收入之認列是否正確,並執行相關之差異分析。
其他事項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第二季之個體財務報告,
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
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
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包括評估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
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
算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
其他方案。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
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
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
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
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
 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
 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中國信託綜合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
 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
 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
 況可能導致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
 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
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民國一○九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
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
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陳俊光
會 計 師:
陳富仁


證券主管機關 金管證審字第1020000737號

核准簽證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080303300號

民 國 一○九 年 八 月 十九 日
名稱 指數 漲跌 漲% 時間
集中加權 9663.63 -44.43 -0.46 13:33
不含電子 12086.68 -87.34 -0.72 13:33
不含金融 8170.70 -34.50 -0.42 13:33
台灣50指數 4882.00 -79.00 -1.59 13:30
集中電子 428.76 -1.14 -0.27 13:33
集中金融 1113.29 -7.72 -0.69 13:33
店頭指數 118.60 0.77 0.65 13:33
不含金融 182.00 1.31 0.72 13:33
名稱 指數 漲跌 漲% 時間
台指期近1 10677.0 154.0 1.46 13:44
電子指數 428.8 -1.1 -0.27 13:30
台電指近1 435.3 7.1 1.66 13:44
金融指數 1113.3 -7.7 -0.69 13:30
台金指近1 1243.0 9.8 0.79 13:44
小台指近1 10678.0 155.0 1.47 13:45
名稱 成交 漲跌 漲% 成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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