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證 會計師報告 


會計師查核報告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光證券集團)民國106 年及 105
年12 月31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6 年及105 年1 月1 日至12月31
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
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商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
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
允當表達新光證券集團民國106 年及105 年12 月31 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
民國106 年及105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
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
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
業道德規範,與新光證券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
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新光證券集團民國106 年
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
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
見。
  茲對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光證券集團)民國106 年度
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經紀手續費收入之正確性
關鍵查核事項說明
  新光證券集團民國106年度經紀手續費收入為656,587千元,佔合併總收
入67%,對整體合併財務報表係屬重大。
  新光證券集團經紀手續費收入來自於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客戶下單
後系統即依單日買賣最高額度進行控管,其受託買賣金額經權責主管覆核及
簽章核准後,轉入系統與各交易所主機連線,受託買賣一旦成交,各交易所
即自動傳送回報單,新光證券集團據以計算經紀手續費收入,並自動產出交
割清單,每日由系統產出彙總表並由單位主管覆核後,由財務部門製作經紀
手續費收入傳票。
  綜上所述,考量經紀手續費收入對整體合併財務報告係屬重大且經紀手
續費收入主要由系統計算,故將經紀手續費收入之正確性列為關鍵查核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1. 瞭解並測試經紀手續費收入正確性有關之內部控制,包括瞭解並測試一
般電腦系統及應用系統之內部控制。
2. 自經紀手續費收入選樣核對交割憑單等相關憑證之成交資料暨手續費收
入計算並追查收款情形,並重新計算經紀手續費收入與公司系統運算結
果相比較,用以驗證與新光證券集團由系統運算結果有無重大差異。
其他事項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106 及105 年度之個體財務報表,
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
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
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新光證券集團繼續
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
層意圖清算新光證券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
他方案。
  新光證券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
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
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
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
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
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
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新光證券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新光證券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
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
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
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
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
情況可能導致新光證券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
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
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
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
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
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
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新光證券集團民國106 年
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 。 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
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
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
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 王 錦 燕 會 計 師 徐 文 亞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0920123784號 台財證六字第0920123784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名稱 指數 漲跌 漲% 時間
集中加權 9663.63 -44.43 -0.46 13:33
不含電子 12086.68 -87.34 -0.72 13:33
不含金融 8170.70 -34.50 -0.42 13:33
台灣50指數 4882.00 -79.00 -1.59 13:30
集中電子 428.76 -1.14 -0.27 13:33
集中金融 1113.29 -7.72 -0.69 13:33
店頭指數 118.60 0.77 0.65 13:33
不含金融 182.00 1.31 0.72 13:33
名稱 指數 漲跌 漲% 時間
台指期近1 10677.0 154.0 1.46 13:44
電子指數 428.8 -1.1 -0.27 13:30
台電指近1 435.3 7.1 1.66 13:44
金融指數 1113.3 -7.7 -0.69 13:30
台金指近1 1243.0 9.8 0.79 13:44
小台指近1 10678.0 155.0 1.47 13:45
名稱 成交 漲跌 漲% 成交量
未上市快速下單
未上市留言專區
諮詢內容:協議規則、頁面問題、報價資訊
     掛單諮詢、電話代掛單(N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