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 會計師報告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泰山集團)民國一○六年及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六年及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
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
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他
事項段),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泰山集團民國一○六年及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
暨民國一○六年及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
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
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泰山集團保持超然獨立,
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
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泰山集團民國一○六年度合併財務報告
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
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
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收入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九)收入認列;收入明細請詳
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十九)收入。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泰山集團主要營業項目為飲料、油脂及飼料之製造加工及買賣,與客戶簽訂買賣合約
所約定之交易條件,將影響泰山集團判斷收入認列時點是否符合會計原則之顯著風險及報
酬移轉予買方、交易有關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對已出售商品既不持續參與管理亦
未維持有效控制等要件。故產品的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給客戶而確認收入時,存在不當收
入認列的風險。因此,收入認列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泰山集團合併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
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了解泰山集團之銷售體系,如產
品、銷售通路、銷售對象等,並檢查主要交易對象銷售合約,以及訪談泰山集團內部控制
制度中有關出貨作業及收入認列作業流程之控管方式。
本會計師已進行抽核泰山集團民國一○六年度出貨及收入認列作業流程記錄,及選定
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之出貨,核對各項憑證表單,以確定銷貨收入是否在財務報表
期間得到確認。
本會計師亦評估泰山集團對於收入之表達揭露是否適切。
二、應收帳款之評估
有關應收帳款之評估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七)金融工具;應收帳款評
價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一);應收款項評價之說明請詳合
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三)。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泰山集團之應收帳款金額較高,公司管理階層判斷應收帳款收回之可能性涉及主觀之
重大判斷。因此應收帳款評價為本會計師執行泰山集團合併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
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取得應收呆帳評價政策,了解產
業近期經濟及客戶信用狀況與以前年度歷史收款紀錄,以評估管理當局對備抵評價之假設
,並分析及測試應收帳款帳齡分析表之正確性,核對期後收款等資料,以評估該公司之應
收帳款備抵呆帳提列金額之合理性。
本會計師亦評估泰山集團對於應收帳款評價之揭露項目是否適切。
三、存貨評價
有關存貨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八);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
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二);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
註六(四)。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泰山集團之存貨為公司營運之重要資產,而對於存貨之評價及產品是否呆滯,可能隨
著市場景氣波動產生影響,因此存貨評價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泰山集團合併財務報告查
核重要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依存貨之性質以抽樣的方式檢查庫齡報表之正確性,並評估管理階層對於呆
滯存貨提列比例之合理性;及檢查存貨最近期銷售價格並考量銷售產生之變動推銷費用率
是否合理,以評估管理階層提列之備抵跌價損失是否允當。
本會計師亦評估泰山集團對於存貨備抵相關資訊之揭露是否適切。
其他事項
列入泰山集團合併財務報告之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中,有關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財務報
告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告所表
示之意見中,有關該些被投資公司財務報告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
民國一○六年及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對該些被投資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分別占
合併資產總額之28.63%及25.72%,民國一○六年及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所
認列之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分別占稅前淨利之89.45%及203.48%。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六年度及一○五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
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
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
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
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包括評估泰山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
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泰山集團或停止營業,
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泰山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
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
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
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
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
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
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
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
其目的非對泰山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泰山
企業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
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
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
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
泰山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
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
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
(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
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
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泰山集團民國一○六年度合併財務報告
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
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
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池世欽
陳嘉修
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20000737號
(88)台財證(六)第18311號
民 國 一○七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