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 會計師報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中華電信集團)民國106年12月31日及民國105年12月31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6年及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
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
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編製,足以允當表達中華電信集團民國106年12月31日及民國105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
民國106年及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
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
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中華電信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
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中華電信集團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
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
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中華電信集團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行動通信業務收入之認列
關鍵查核事項說明
  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四所述,行動通信業務收入為中華電信集團之主要營收來源之一,亦
為外界關注電信公司之競爭力及成長潛力之重要參考指標。中華電信集團之行動通信業務之營收
計算依賴高度自動化電腦環境處理,其應用資費方案組合複雜多樣且資料量龐大,是以行動通信
業務收入認列是否適切,係本期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業已測試行動通信業務攸關系統之資訊環境以及測試行動通信業務交易於系統中自
通話紀錄、費率計算、帳單處理至會計資訊系統之處理,以瞭解中華電信集團之收入認列流程及
相關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情形。
  此外,本會計師業以抽樣方式執行下列主要查核程序:(1)檢查行動通信用戶資費合約;(2)
執行撥打測試並驗算通話紀錄之話費係依對應之資費方案計算;(3)核對話費明細至用戶帳單;
(4)核對行動通信業務帳務系統拋轉至會計資訊系統之金額。
專案業務收入之認列
關鍵查核事項說明
  專案業務主要為提供客戶一項或多項之專案設備或勞務服務。中華電信集團提供專案業務時
,可能需將部分應提供之義務或勞務外包予第三者,因而涉及中華電信集團於交易中係主理人或
代理人之判斷,以分析交易需以總額法或淨額法認列收入。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三及四之揭
露資訊。此外,專案業務之交易條件高度客製化,因此專案業務收入是否正確處理為一重要查核
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已瞭解並測試中華電信集團對於專案業務收入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情形,包括
(但不限於)權責人員依專案合約之條件實質判斷公司於交易中應屬主理人或代理人,並據以依
總額法或淨額法認列收入。
  此外,本會計師業以抽樣方式執行下列主要查核程序:(1)檢查專案合約;(2)覆核權責人員
編製之主理人或代理人評估表;(3)驗算專案收入並核對至帳務紀錄;(4)發函詢證;(5)核對原
始憑證並檢查收款情形。
其他事項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106及105年度之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
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
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
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
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中華電信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
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中華電信集團或停止營業,或
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中華電信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
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
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
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執
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
、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中華電信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中華電信集團
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
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
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
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中華電信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
力。
5.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
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
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
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
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中華電信集團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
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
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
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 林 鴻 鵬 會 計 師 施 景 彬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0920123784號 台財證六字第0920123784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名稱 指數 漲跌 漲% 時間
集中加權 9663.63 -44.43 -0.46 13:33
不含電子 12086.68 -87.34 -0.72 13:33
不含金融 8170.70 -34.50 -0.42 13:33
台灣50指數 4882.00 -79.00 -1.59 13:30
集中電子 428.76 -1.14 -0.27 13:33
集中金融 1113.29 -7.72 -0.69 13:33
店頭指數 118.60 0.77 0.65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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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指數 漲跌 漲% 時間
台指期近1 10677.0 154.0 1.46 13:44
電子指數 428.8 -1.1 -0.27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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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指數 1113.3 -7.7 -0.69 13:30
台金指近1 1243.0 9.8 0.79 13:44
小台指近1 10678.0 155.0 1.47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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